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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法规
采矿许可证(地热)登记注册申请
2008-05-04 19:04:50
(已经被浏览752次)

采矿许可证申请法律依据

  1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》
  2、《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》
  3、《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》

申请办理采矿权(地热)登记、延续、变更和转让,需要分别提交以下资料:

  1、采矿权(地热)新立申请登记提交的材料
  (1)地热井完井报告;
  (2)地热井竣工验收表;
  (3)地热井抽水试验报告;
  (4)地热井水质化验分析单;
  (5)地热井测井资料;
  (6)地热井施工监理报告;
  (7)地热开发利用方案及其审定意见通知书;
  (8)地热井单(对)井资源评价报告和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;
  (9)区、县地矿主管部门的核实意见;
  (10)申请人营业执照和法人代码证书原件、复印件(原件审查后退回);
  (11)申请人委托代理的,需提交授权委托书;
  (12)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。

  2、采矿权(地热)延续申请登记提交的材料
  (1)采矿权(地热)延续申请;
  (2)采矿权(地热)延续申请登记书;
  (3)营业执照副本(原件及复印件,原件查验后退回);
  (4)原采矿许可证(地热)的正、副本;
  (5)缴纳采矿权使用费、矿产资源补偿费及采矿权价款的证明;
  (6)区、县地矿主管部门的核实意见;
  (7)申请人委托代理的,需提交授权委托书;
  (8)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。

  3、采矿权(地热)变更申请登记提交的材料
  (1)采矿权(地热)变更申请;
  (2)采矿权(地热)变更申请登记书;
  (3)营业执照副本(原件及复印件,原件查验后退回);
  (4)原采矿许可证(地热)的正、副本;
  (5)缴纳采矿权使用费、矿产资源补偿费及采矿权价款的证明;
  (6)改变或增加地热用途和改变开采方式的,需提供开发利用方案和法定审批部门批准的证明;
  (7)企业名称变更的,需提供证明企业名称变更的文件;
  (8)区、县地矿主管部门的核实意见;
  (9)申请人委托代理的,需提交授权委托书;
  (10)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。

  4、采矿权(地热)转让需要提交的材料
  (1)采矿权(地热)转让申请;
  (2)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;
  (3)受让人具有与地热开发规模相适应的资金、技术和设备的证明材料,受让人为企业的,提供营业执照;
  (4)转让人具备符合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证明;
  (5)矿产资源开采情况的报告;
  (6)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、矿产资源补偿费等规费的证明;
  (7)转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的,需提供采矿权价款评估结果确认书及采矿权价款处置证明材料;
  (8)国有企业转让采矿权的,需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转让采矿权的批准文件;
  (9)区(县)地矿主管部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见;
  (10)申报单位(人)委托代理的,需提交授权委托书;
  (11)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。

办理采矿许可证申请(地热)程序
  1、申请人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办件窗口依法申领、报送《采矿许可证(地热)申报表》、《地热采矿权转让变更申请表》、《地热采矿权更名申请表》和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。
  2、窗口预审合格后受理。
  3、经办处室现场勘察,提出初审意见。
  4、需要听证的,组织听证会。
  5、会审审定,作出决定。
  6、予以批准的下达批准通知书;不予批准的,下达不批准通知书,并说明理由。通知书由申请人到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同一窗口领取。

办事时限
  20个工作日,听证时间不计算在此期限内。

时限划分
  1、受理申请1天;
  2、经办处室审查、现场踏勘8天
  3、会审审定,做出决定6天
  4、核发通知、缴纳相关费用4天
  5、领取《采矿许可证》(地热)1天

办理采矿许可证申请费标准
采矿权使用费的标准:固体矿产为每平方公里每年一千元,不足一平方公里的,按实际面积收费,但最低收费不低于五百元。矿泉水、地热水等流体矿产为每单井每年一千元。(不同城市可能有所不同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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