开采地热申请法律依据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》
开采矿泉水、地热打井审批由采矿权(地热)申请人提交以下资料: 1、矿泉水、地热井打井申请表; 2、可行性论证报告(一式4份); 3、可行性论证报告评审意见(原件及复印件2份); 4、比例尺为1:2000的井位平面位置图; 5、申请人委托代理的,需提交授权委托书; 6、探矿权或采矿权价款已缴纳的证明; 7、区、县地矿主管部门的核实意见; 8、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。
开采地热申请程序 1、申请人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办件窗口依法申领、报送《地热井打井申报表》和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。 2、窗口预审合格后受理。 3、经办处室现场勘察,提出初审意见。 4、需要听证的,组织听证会。 5、会审审定,作出决定。 6、予以批准的下达批准通知书;不予批准的,下达不批准通知书,并说明理由。通知书由申请人到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同一窗口领取。
开采地热申请时限 20个工作日,听证时间不计算在此期限内。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,经局长批准,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。
开采地热申请时限划分 1、受理申请1天; 2、经办处室审查、现场踏勘8天 3、会审审定,做出决定6天 4、核发通知、缴纳相关费用4天 5、领取《地热井打井审批通知书》1天
开采地热申请收费标准 根据《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》和国土资源部《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(试行)》,国家实行探矿权和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。探矿权或采矿权(地热)申请人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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