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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法规
关于调整我市地下热水资源费的通知
2008-09-02 11:57:44
(已经被浏览679次)

法规编号:8.55

法规名称:关于调整我市地下热水资源费的通知

颁布单位: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

法规文号:京价(商)字(2000)424号京财综(2000)2176号

颁布时间:2000/11/22

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:

你局“关于申请调整本市地热资源(即地下热水)费收费标准的函”(京国土房管热字[2000]第343号)收悉。经研究,同意调整地热资源收费标准,具体价格如下:单位:元/吨温度类别〖〗50℃以下〖〗50℃~60℃〖〗60℃~70℃〖〗70℃以上调前〖〗调后〖〗调前〖〗调后〖〗调前〖〗调后〖〗调前〖〗调后第一类〖〗025〖〗040〖〗030〖〗060〖〗035〖〗080〖〗050〖〗100第二类〖〗080〖〗150〖〗090〖〗200〖〗100〖〗250〖〗120〖〗300第三类〖〗040〖〗090〖〗050〖〗100〖〗060〖〗120〖〗080〖〗150以上地热资源费收费标准自2000年12月1日起执行。

具体分类说明:

第一类:指农业种植中的冬季温室与大棚采暖、温水鱼养殖过程中的低温补水等农业类用地热水。

第二类:包括星级宾馆、高档公寓、会议中心、游泳场馆、娱乐场所,矿泉水的生产用地下热水。

第三类:工业生产过程中的消耗(如:建筑构件冬季生产混凝土时的搅拌及绘料生产中的利用等)和企业用于职工洗浴和对社会开放浴池、居民住宅等用地下热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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